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1號
原 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朱信忠
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
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
原 告 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林國和
原 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
拾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
柒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