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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  告 宏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韻伊 被  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 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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