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
原 告 宏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韻伊
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
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
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