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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 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   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   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   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   告 林昜里      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  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 柒萬柒仟零貳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震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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