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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  告 騰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運河 被   告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35,695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2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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