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14號
原 告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振邦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0 萬元,應繳
裁判費21萬1,
7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1萬1,26
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