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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  告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被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壹 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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