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4號
原 告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建中
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壹
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