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
原 告 日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雅婷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
零肆佰柒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