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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  告 日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 零肆佰柒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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