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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岱融       林健民       盧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廷峰、金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玖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2  月  3 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2  月  3 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喻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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