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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  告 日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貳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,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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