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號
原 告 日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雅婷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
壹萬零貳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
,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