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2號
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蓉崗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岱鐠科技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40,356元
(
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2 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
匯率新臺幣33.412元折算,計算式:美金64,059.5元×33.412=
新臺幣2,140,35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2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