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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 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鐠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40,356元 (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2 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新臺幣33.412元折算,計算式:美金64,059.5元×33.412= 新臺幣2,140,35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2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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