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
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裕德
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
律師
蔡昆洲律師
上列原告因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,應繳
裁判費
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