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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 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      蔡昆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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