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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  告 陳芝穎       陳采婕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      侯沛彤 原告與被告張峻耀、夢想家食品有限公司、林鞠君、全聯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叁元(計 算式:308,844 +308,779 =617,623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柒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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