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
原 告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修
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鉅富開發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捌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