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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保證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  告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鉅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元,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捌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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