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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  告 聯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 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756號強制執行程序,經調取上開強制執 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 萬8,090 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07 萬8,09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69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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