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  告 陳秀玉 被   告 海景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經核係屬確認僱傭關係存否之財產權訴訟, 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自 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定之,而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