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  告 駱璋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 叁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羿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