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7號
原 告 駱璋玲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
叁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羿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