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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  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、張文德、張黃阿粉、張寶嬌、   郭○○、黎鳴企業有限公司、邱文德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茲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以下事項: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 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  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  有明文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 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。查原告   主張其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(下稱   系爭土地)所有人,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   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即應   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。又原告   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 部分,依上開法條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惟原告並未陳報被   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   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或預估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   系爭土地之面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羿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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