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6號
原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湘洲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,
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
柒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請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方蘭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