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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 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,  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   柒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蘭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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