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
原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湘洲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
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
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