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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 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 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喻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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