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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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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  告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宜民、張宜新發   支付命令,被告張宜民、張宜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  萬零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  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喻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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