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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 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,應徵裁判費 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,尚應補繳陸萬肆仟零伍拾捌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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