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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賠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  告 榮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鴻傑、蔡秀華、陳一坤、郭致漢、黃錦鳳、盧 強、吳定邦間給付賠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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