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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  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、被告賴阿蘭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柒仟伍佰貳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喻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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