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0號
原 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唐夏子
上列原告與
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、被告賴阿蘭間請求給付
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
柒仟伍佰貳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楊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