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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  告 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 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 (計算式:以原告104 年12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33.017元計算,美金331,687.5 元折合新臺幣為10,951,326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 仟肆佰肆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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