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 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基信國際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,應   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  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 ㈢如兩造間有書面訂購契約,並請補正影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喻涵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