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3號
原 告 德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成業
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幸三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
貳萬元【計算式:4,000 元/ ㎡(民國105 年度1 月份新北市○
○區鄉○○段鄉○○○段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)×330 ㎡(原告
主張之占用面積)=1,320,0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
仟零陸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