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
原 告 黃萬益即萬義企業社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先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順興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