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  告 黃萬益即萬義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順興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