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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、上海萬實達國際物 流有限公司、Eastern Overse as Logistics S .P .A .(即EOL S .P .A .)及KOINE S .P .A . 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壹萬參 仟貳佰陸拾貳元(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92萬5384.63 元暨法定 利率,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新臺幣37.08 元折算為新臺幣3431萬3262元。小數點以 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壹拾陸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月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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