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鎮球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康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、上海萬實達國際物
流有限公司、Eastern Overse as Logistics S .P .A .(即EOL
S .P .A .)及KOINE S .P .A . 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壹萬參
仟貳佰陸拾貳元(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92萬5384.63 元
暨法定
利率,
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
賣出匯率新臺幣37.08 元折算為新臺幣3431萬3262元。小數點以
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壹拾陸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薛月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