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
原 告 郭生城
訴訟
代理人 許隨譯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婕妤
毛順毅律師
被 告 周美雲
郭連昇
郭照明
陳春嬌
郭啟信
郭啟偉
郭啟南
郭寅
郭愛玉
郭火生
郭松雄
吳郭如華
郭拱泉
郭英俊
陳郭如玉
陳郭如錦
張郭如鳳
郭如月
呂郭如珠
郭拱辰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
被 告 潘俊男
潘富美
潘俊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曾淑玲
被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
被 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
被 告 健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
被 告 許明裕
郭其財即郭老來
繼承人
郭其章即郭老來
繼承人
郭其會即郭老來繼承人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
月13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關於「被告周美雪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被告周
美雲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