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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  告 簡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伍萬元,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 玖拾伍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 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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