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8號
原 告 簡秋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伍萬元,應徵
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
玖拾伍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
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