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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  告 瑞巨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振政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承國際有限公司、炎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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