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2號
原 告 瑞巨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振政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兆承國際有限公司、炎洲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