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
原 告 貫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錦龍
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
被 告 王麗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本訴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玖萬捌仟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