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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  告 貫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被   告 王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玖萬捌仟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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