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  告 天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北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范綱禎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范綱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 柒仟伍佰伍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