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7號
原 告 碁崴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世忠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許育玲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000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