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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  告 竤洋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天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壹佰肆拾貳萬零叁佰陸拾叁元(即 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 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.391折算。計算式:美金66萬1306元×32.3 91=2142萬03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 萬零伍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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