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2號
原 告 竤洋媒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筠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天電視股份有限
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壹佰肆拾貳萬零叁佰陸拾叁元(即
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
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.391折算。計算式:美金66萬1306元×32.3
91=2142萬03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
萬零伍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