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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  告 丹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牡丹 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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