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告 天元工程行即謝東甫
訴訟
代理人 呂文正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肯忠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捌
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