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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  告 天元工程行即謝東甫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忠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捌 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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