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
原 告 陳才友
上列原告與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
貳億零玖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單位新台幣元)
(一)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:413,000 元(105 年1
月土地公告現值)×4768.73 (土地面積/ 平方公尺)×
7997/100000 (權利範圍)=1 億5749萬9755元(元以下
四捨五入)。
(二)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:413,000元(105 年1
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585.19 (土地面積/ 平方公尺)×
7997/100000 (權利範圍)=5235萬5037元(元以下四捨
五入)。
(三)157,499,755+52,355,037=2億0985萬4792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