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8號
原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寬詠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原告與
被告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捌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