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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 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原告與被告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捌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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