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5號
原 告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自立
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
律師
蘇昱婷律師
楊子緣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其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4 萬9,44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8 萬4,655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尚應
補繳裁判費8 萬4,15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