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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  告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      蘇昱婷律師       楊子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4 萬9,44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 萬4,655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尚應 補繳裁判費8 萬4,15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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