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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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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  告 敏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宗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零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陸佰叁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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