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3號
原 告 敏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宗輝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零貳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
陸佰叁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