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大運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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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丁敏玲
原 告 王水標
上列原告與
被告趙文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(計算式:50
,000+590,000 =64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
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