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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  告 施鍊岸 被   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被   告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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