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7號
再審原告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韋翰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協誠起重行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。
本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
105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第二審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
之訴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元,應徵裁判費
伍仟陸佰貳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63條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不繳,
駁回再審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