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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(給付票款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27號 再審原告 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協誠起重行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。本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元,應徵裁判費 伍仟陸佰貳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63條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,逾期不繳,駁回再審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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