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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  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 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23,011 元(即原   告支付命令聲請之日,即民國105 年8 月1 日中央銀行新臺   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.64 折算。計算式:0000   000+美金45000×31.64=000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   繳第一審裁判費45,84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外,尚應補繳45,347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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