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8號
原 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致成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間
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23,011 元(即
按原
告支付命令聲請之日,即民國105 年8 月1 日中央銀行新臺
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.64 折算。計算式:0000
000+美金45000×31.64=000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繳第一審
裁判費45,84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外,尚應補繳45,347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