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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  告 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祿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,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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