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2號
原 告 曾忠智
林美華
洪梓譯
林亞陞
林亞逸
林雨靜
曾明凱
曾梓恩
谷森國際有限公司
兼 上 一人
法定
代理人 林佳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
律師
沈俊豪律師
梁育瑋律師
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
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
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債
務人怠於行使
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,致危害
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
,
民法第242 條規定
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,
以資救濟。倘債權人所代位者為提起訴訟之行為,該訴訟之訴訟
標的,仍為債務人對該請求對象即被告之實體法上權利,至
上開
代位規定,僅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,取得訴訟上
當事人
適格之明文,即屬法定
訴訟擔當之規定,
尚非訴訟標的(最高法
院99年度台抗字第360 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是
代位訴訟之訴訟標
的,既為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之實體法上權利,其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或價額,自應視該實體法上權利之金額或價額定之。
經查
,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 建字第209 建
造執照之建案「隆美禮御」(下稱
系爭建案)所列如附表所示之
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買受人,備位被告為系爭建案之出賣人瑞信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瑞信公司),曾將系爭建案之土地辦理
信託登記予先位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臺億公司
)。因系爭建案已近完工而即將辦理如附表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
位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,
惟被告瑞信公司卻未將原告給付之
價金交予被告臺億公司辦理履約保證信託,且未通知該公司將來
應辦理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,恐有將來不
履行債務
之虞,
爰先位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及被告間之信託契約
約定,代位被告瑞信公司指示被告臺億公司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
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,將該等房地及停車位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;備位請求被告臺億公司依信託契約之約
定將如附表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,於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
,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瑞信公司,再由被告瑞信公司依
買賣契約之約定,將上開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
原告。經核原告所列先、
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
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係為取得系爭建案如附表一所示
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所有權,二者互有競合關係,其訴訟標的價
額,即應以如附表一所示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
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
二所示(計算式詳如附表一、二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附表一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標示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土 地 坐 落│地目│ 面積 │權 利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┤ │105 年1 月土│
│編號│縣 市○鄉 鎮○段 │小段│地 號│ │ 平方 │ │地公告現值 │
│ │ │市 區│ │ │ │ │ 公尺 │範 圍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3-3 │ 建 │4 │ │ 600,6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3-4 │ 建 │2 │ │ 600,6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4 │ 建 │61 │ │ 457,6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臺億建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5 │ 建 │20 │築經理│ 686,4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股份有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6 │ 建 │28 │限公司│ 686,4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1/1(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7 │ 建 │62 │信託財│ 457,6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產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8 │ 建 │63 │ │ 446,66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599 │ 建 │32 │ │ 686,4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臺北市│大同區│雙連│3 │600 │ 建 │117 │ │ 558,667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(土地公告現值×土地面積) │ 208,304,20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標示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買受人(│系爭建案之預售│建物價額(│上開土地權│停車位│停車位價額(│
│ │即原告)│屋 │買賣契約)│利範圍 │編號 │買賣契約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谷森國際│A棟1 樓 │25,662,000│276/10000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40~44 │ 7,800,000 │
│ │ │A棟2 樓 │10,998,000│323/100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A棟9樓 │5,997,000 │226/10000 │36 │ │
│ 2 │曾忠智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2,550,000 │
│ │ │B棟9樓 │6,300,000 │241/10000 │37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林亞陞 │A棟10樓 │5,997,000 │226/10000 │31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
│ 4 │林亞逸 │B棟10樓 │6,300,000 │241/10000 │33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5,100,000 │
│ │ │C棟10樓 │4,647,000 │188/10000 │34 │ │
│ 5 │林雨靜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D棟10樓 │5,030,000 │201/10000 │35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曾梓恩 │A棟12樓(應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部分1/5)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2,340,000│477/10000 │29 │ 1,275,000 │
│ │曾明凱 │A棟12樓(應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部分分4/5)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林美華 │B棟12樓(應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部分1/2)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2,460,000│478/10000 │30 │ 1,275,000 │
│ │洪梓譯 │B棟12樓(應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部分1/2)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原告 │ 訴訟標的價額 │ 應徵之裁判費 │
│ │(即預售房地及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額,元以下四捨五入)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谷森國際│5,693萬7,422 元 │ │
│有限公司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 ×(276/10000+323/10000)+25,662│ 51萬3,072元 │
│ │,000+10,998,000+7,800,000=56,937,422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忠智 │2,457萬4,807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 ×( 226/10000+241/10000)+5,997│ 22萬8,304元 │
│ │,000+6,300,000+2,550,000=24,574,807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亞陞 │1,197萬9,675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 ×226/10000+5,997,000+5,100,00│ 11萬7,424元 │
│ │0/4=11,979,675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亞逸 │1,259萬5,131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×241/10000+6,300,000+5,100,000│ 12萬2,880元 │
│ │/4=12,595,131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雨靜 │2,033萬34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×(188/10000+201/10000) +4,647,│ 19萬992元 │
│ │000+5,030,000+5,100,000/4×2=20,330,034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梓恩 │471萬222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×477/10000×1/5+12,340,000×1/│ 4萬7,728元 │
│ │5 +1,275,000×1/5=4,710,222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明凱 │1,884萬889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 ×477/10000 ×4/5+12,340,000×│ 17萬7,880元 │
│ │4/5 +1,275,000×4/5=18,840,889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美華 │1,184萬5,971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×478/10000×1/2+12,460,000×1/│ 11萬6,280元 │
│ │2 +1,275,000×1/2=11,845,971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洪梓譯 │1,184萬5,971元 │ │
│ │(計算式:208,304,208×478/10000×1/2+12,460,000×1/│ 11萬6,280元 │
│ │2 +1,275,000×1/2=11,845,971)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