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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  告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      李純安律師       黎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祥宇、王銘江等人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部 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;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本件 判決書當事人欄及主文內容登報部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,00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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