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5號
原 告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森洲
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
律師
李純安律師
黎銘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祥宇、王銘江等人間
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
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部
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;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
本件
判決書
當事人欄及
主文內容登報部分,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,00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