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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  告 觀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𡍼俊綸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被   告 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暐晴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奕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塗俊綸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𡍼俊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法定代 理人「塗俊綸」之記載,顯係「𡍼俊綸」之誤寫,此觀原告 起訴狀委任狀及所提證物INVOICE 上之原告統一發票專用 章、公司大小章等即明,是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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