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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書瑋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元,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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