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
上 訴 人 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東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書瑋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元,應徵
裁判費
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郭如君